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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法院對審議委員會就文化資產認定之專業判斷,固應予以一定程度之尊重,而承認其判斷餘地。然審議委員會對於文化資產審查之判斷,仍應附有至少可自審查過程得知其審查結論依據之理由,否則法院即無從審查其判斷有無瑕疵可言。從而欠缺理由之審議結論,即屬判斷出於恣意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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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文資審議委員本於其專業,參與主管機關委託大學等專業機構對文化資產進行基礎調查,並參與作成調查成果報告書,其身兼審議委員參與本件基礎調查,惟既係以因對此方面有專門知識,故參與調查提供專業意見,尚難遽認有何違反迴避規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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