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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7 條規定參照,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主管機關就職掌文化資產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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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等機構辦理再造歷史現場「見城計畫」、「興濱計畫」調查研究(含田野考察)、學術論壇與出版、模型及展示規劃、動畫影像紀錄及 VR 應用等執行事項
3
旨:
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及澎湖縣政府辦理申請進入各該管理自然保留區之許可暨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98 條之行政處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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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農業部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辦理挖子尾等三處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5
旨:
農業部公告委任林業試驗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理淡水河紅樹林等十五處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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