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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嘉義市政府訂定「嘉義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設置及作業要點」
2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3
旨:
主管機關遇有團體提報考古遺址情形,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3 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辦理考古遺址列冊追蹤程序時,並無規定主管機關須召開審議會
4
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 條、第 15 條規定之適用與實務操作」之說明
5
旨:
訂定「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臺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停止適用
6
旨:
為保存維護花蓮縣重要文化資產,訂定「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7
旨:
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委任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 條所定有關自然地景審議業務權限事項
8
旨:
臺北市政府為保存維護古物,設置臺北市古物審議委員會,並訂定「臺北市古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9
旨:
訂定「高雄市傳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0
旨:
訂定「高雄市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1
旨:
訂定「高雄市古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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