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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文資物字第 1053005712 號
要
旨:
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 7 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7、50 條規定參照,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作業本屬開發單位責任,如涉及相關費用支出時,自應由其自行處理;又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作業如涉及列冊遺址發掘者,則開發單位就發掘出土遺物送交主管機關前,自仍負有列冊保管之責,相關費用自由其處理;另疑似遺址進行會勘或專案評估,以及採取必要措施,應屬主管機關權責,至於所需費用支付,透過協商機制,建立良好的公私協力合作模式,以達成文化資產保存之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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