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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於策定系爭工程案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
2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補充「國定十三行考古遺址」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3
旨:
文化部公告補充文授資局物字第 10630129932 號公告,指定「國定卑南考古遺址」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4
旨:
公告補充「國定八仙洞考古遺址」之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5
旨: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6
旨: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土地公山遺址」之文化資產類別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狗蹄山遺址」文化資產類別
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斬龍山考古遺址」為新北市考古遺址
10
旨:
新北市政府重新公告市定考古遺址「斬龍山考古遺址」之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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