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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僅將單一歷史建物及其所坐落之單筆土地一併公告,不含周邊相鄰土地,且經審議委員會充分考量古蹟保存之必要性,自無逾越比例原則及裁量不得濫用原則之情事。倘僅以建物投影面積公告,無異任由歷史建築旁可隨意興建阻礙通道,對古蹟之視覺景觀及文化資產價值,反將有所減損,削弱保存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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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開始可由職權主動或因申請而發動,申請僅係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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