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5271人
1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文化部原指定公告 8 處「遺址」,重新公告其類別名稱為「考古遺址」
2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文化部原指定公告之 12 項「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3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原指定公告之 5 項原住民族「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
4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文化部原指定公告之四項五案「重要傳統藝術」,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傳統藝術」名稱
5
旨: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6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等規定,新增高雄市「左營大路四巷段城牆等 5 段殘蹟」納入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及地號部分
7
旨:
公告花蓮縣遺址「Satokoay(舞鶴)遺址」,重新公告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考古遺址」並廢止原公告之「遺址」名稱
8
旨:
公告花蓮縣遺址「富世遺址重新指定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考古遺址」並廢止原公告之「遺址」名稱
9
旨:
公告花蓮縣遺址「支亞干(萬榮.平林)遺址」重新指定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考古遺址」並廢止原公告之「遺址」名稱
10
旨:
雲林縣政府公告重新登錄「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民俗」
11
旨:
雲林縣政府公告 6 項登錄「民俗及有關文物」變更為「民俗」
1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重新登錄原「傳統藝術」類 9 項為「傳統表演藝術」
1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重新登錄原屬「民俗及有關文物」之「平溪天燈節」等 1 0 項為「民俗」
1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原 13 項登錄為「傳統藝術」改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工藝」
15
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乙案之意見
16
旨:
國內法令及建築實務對陽台之設置尚無一定規範,故陽台是否統一認定為室內場所,須依個案具體判斷之。又所謂古蹟之型態及存在場所各異,是否將古蹟公告為禁菸場所,宜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法定職權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