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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如認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8 條之情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就具體個案,本職權裁量,且應遵守「比例原則」,若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意見不一且部分失聯,請主管機關應善盡行政義務,查詢所有人地址,合法送達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即得逕行管理維護,並估計代履行之費,送達於所有權人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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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直轄市定古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因建物納稅義務人逝世,致需認定其繼承人乙事,主管機關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6、39、40 規定,調查認定之,惟調查證據並認定所有權人後,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何人為該古蹟之所有人仍有爭議時,因屬私人間法律關係之爭議,建議相關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法院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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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但書所稱之「授權」及「委託」,是否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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