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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旨:
公告本縣新店市「 公圳引水石硿」為縣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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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公告淡水鎮「淡水公司田溪橋遺蹟」為縣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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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更正公告本縣縣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所在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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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公告「海山神社殘蹟」及「中和瑞穗配水池」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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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公告「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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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修正「臺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2、3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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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直轄市定古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因建物納稅義務人逝世,致需認定其繼承人乙事,主管機關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6、39、40 規定,調查認定之,惟調查證據並認定所有權人後,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何人為該古蹟之所有人仍有爭議時,因屬私人間法律關係之爭議,建議相關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法院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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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臺北縣政府公告平溪鄉「台陽礦業公司平溪招待所」為縣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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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辦理該市市定古蹟「國立師範大學、文薈廳、普字樓」之法規適用疑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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