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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管理後續裁罰,應針對具體個案,衡酌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是否得有利益及其資力等因素,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就罰鍰金額為適切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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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於核准因應計畫後,倘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其使用即逕予使用,違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規定,得依主管機關權責與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予以行政指導,輔導限期補辦程序並於許可其使用後,方得進行後續營運事宜,又古蹟因應計畫本屬其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之一部,如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以進行後續修復或再利用者,主管機關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課予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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