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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各機關學校及機構於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事項時,應遵循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2
旨:
核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7 條第 2 款所稱「公開評選」,似不限於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 第10 款規定之評選方式
3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以政府機關為其適用對象,不包含私有古蹟、歷史建築自行辦理者。惟私有古蹟、歷史建築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時,仍須經主關機關審查通過後使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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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如係在採購辦法規範下者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反之,從依法行政原則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與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觀之,則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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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如係在採購辦法規範下者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反之,從依法行政原則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與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觀之,則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惟因考量現行法令有未週延之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加速研擬修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及其相關法令
6
旨:
各機關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原住民地區採購作業,並釐清小額採購及全部或部分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是否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且應研訂相關採購之最有利標決標之分階段作業方式,及整合相關作業資訊置於網站查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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