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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而作必要之都市計畫變更,並未直接限制該特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係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同理,該都市計畫變更案所附之附帶條件,或附帶條件之修正,係屬該變更案之延伸,亦應同認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2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依據拆遷公告,以公函通知房屋所有人搬遷,僅係事實通知,性質上並非新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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