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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土地無償撥用規定,應優先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惟該項僅係一得辦理「無償撥用」法律依據,至無償撥用相關程序及其他細節性事項規範,則仍應回歸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令中有關「撥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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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未排除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規之適用,相關踐行程序或作業規範,應由各機關本於職權依各法規自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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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修復工程,公告自本(97)年 10 月 13 日起 98 年 9 月 29 日止封新店獅仔頭山,該期間停止開放遊客從事登山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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