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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核釋地方主管機關應自主動發現、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或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起 10 日內完成逕列暫定古蹟程序之審查程序起始日起算規定
2
旨: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3
旨: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4
旨:
暫定古蹟者,主管機關均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未完成審議者,即失其效力;若建造物所有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申請者,屬法律賦予公法上請求權,主管機關負有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作成決定准予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與否之義務,非建造物所有人等其他個人或團體提報,僅促請主管機關發動審查程序之事實行為,提報人無當然取得公法上權利,亦無損害之情形
5
旨:
文化資產變更,涉及原公告實質內容有修正或調整者,實屬該新為指定或登錄,務需就個案重新辦理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6
旨:
文化資產原指定登錄之行政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廢止決議、應作成「廢止」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而公告內容自為該「廢止」之行政處分,嗣後若經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機關毋需再辦理撤銷公告
7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等規定,新增高雄市「左營大路四巷段城牆等 5 段殘蹟」納入國定古蹟「鳳山縣舊城」範圍,並廢止原公告之面積及地號部分
8
旨:
公告變更國定古蹟「新竹火車站」之種類、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與補充指定理由
9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等規定,公告變更國定古蹟名稱、補充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與指定理由,並廢止原公告之名稱
10
旨:
公告變更國定古蹟「媽宮古城」之位置、補充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與指定理由
11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變更「國定古蹟新竹火車站」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之一部分
12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第 3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新增「臺灣府城大東門」、「臺灣府城大南門」、「臺灣府城巽方砲臺」、「臺灣府城城垣小東門段殘蹟」、「臺灣府城城垣東門段殘蹟」及「臺灣府城城垣南門段殘蹟」納入國定古蹟「兌悅門」範圍,並變更國定古蹟「兌悅門」名稱為國定古蹟「臺灣府城城門及城垣殘蹟」及補充指定理由
13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國定古蹟「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併入「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並修改名稱為「熱蘭遮堡遺構」,新增「編號 12(外堡東北稜堡遺構)」,納入「熱蘭遮堡遺構」範圍,補充指定理由;並廢止原公告之「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及「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名稱
14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等規定,公告補充國定古蹟「陳健墓」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與指定理由
15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等規定,公告補充國定古蹟「邱良功母節孝坊」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與指定理由
16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等規定,公告補充國定古蹟「文臺古塔」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並重新指定其名稱為國定古蹟「文臺寶塔」
17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等規定,公告補充國定古蹟「虛江嘯臥碣群」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並重新指定其名稱為國定古蹟「虛江嘯臥石刻群」
18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15、17-19 條執行程序討論」會議結論
19
旨:
指定、登錄文化資產或保存技術公告後,其內容事項有變更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更正、同法第 114 條規定進行補正外,其餘涉及原公告處分內容之實質變更者,均應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變更公告,原則應依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保存技術登錄審查辦法規定,載明全部事項,重行公告,並於同一公告文內廢止原公告,以臻明確
20
旨:
主管機關指定古蹟行政處分,重新辦理公告,其重新公告之效力係自公告發佈後生效,亦或發生溯及既往之效力
21
旨:
古蹟指定具公益目的,非純粹授予建造物所有人利益,是以指定古蹟審議程序啟動,可區分依申請與由主管機關職權發動,而其後進行審議程序並無差別,且於審議程序進行後,縱原申請人撤回申請,原進行審議程序並不停止或失效,亦不生中斷程序進行之效果,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至程序終結
22
旨:
新北市政府指定「中和區『圓通禪寺』」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2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貢寮區「貢寮新社慈仁宮暨奉憲示禁碑」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2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林口謙益居」為市定古蹟
2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蘆洲陳頭北古厝」為市定古蹟
2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市定古蹟「頂泰山巖」之定著土地範圍
2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雙溪區『雙溪雙貢生莊厝』」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2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三峽庄役場」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2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三峽長福巖清水祖師廟」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3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淡水忠寮李舉人宅」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3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補充市定古蹟「三峽長福巖清水祖師廟」古蹟本體面積為 865.66 平方公尺
3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更正市定古蹟「三峽庄役場」定著土地範圍
3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廢止「蘆洲李宅」市定古蹟之指定
3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補充「淡水忠寮李舉人宅」市定古蹟本體面積
3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雙溪保我黎民碑」為市定古蹟
3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樹林後村圳分汴及十二股圳取入口」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3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市定古蹟「山佳車站」種類及定著土地範圍
3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三峽大豹忠魂碑」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3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平溪嶺腳蔡家紅磚洋樓」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4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增「民族英雄樹林十三公抗日成仁紀念碑」納入市定古蹟「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範圍
4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中和區『圓通禪寺』」古蹟定著土地範圍,新增「大雄寶殿殿前廣場」及「山門前廣場」
4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增市定古蹟「三重先嗇宮」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
4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新店安康接待室」為市定古蹟
4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調整市定古蹟「泰山李石樵故居」所定著土地之地號
4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增市定古蹟「頂泰山巖」之本體;並調整、縮減古蹟定著土地範圍
4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3.04.03 日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思源段 9 99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莊區思源段 999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4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市定古蹟「泰山李石樵故居」定著土地範圍
4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增市定古蹟「滬尾小學校禮堂」本體面積、修正地址或位置及指定理由
4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增市定古蹟「滬尾偕醫館」本體面積及指定理由、種類及法令依據
5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縮減新北市市定古蹟「泰山李石樵故居」本體
51
旨:
核釋「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中暫定古蹟之起始時點及延長條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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