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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公告臺北縣鶯歌鎮「鶯歌汪洋居」為縣定古蹟
2
旨:
公告「滬尾小學校禮堂」指定為縣定古蹟
3
旨:
公告臺北縣新莊市「新莊水道記碑」為縣定古蹟
4
旨:
「金瓜石太子賓館」、「金瓜石神社」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水湳洞選煉廠」登錄為臺北縣歷史建築
5
旨:
公告「三峽拱橋」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6
旨:
公告「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為縣定古蹟及「新店臺北菸廠」為歷史建築
7
旨:
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告「三芝三板橋」指定為縣定古蹟
8
旨:
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發動,不限於建造物所有人申請而已;如非建造物所有人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則屬列冊追蹤之程序
9
旨:
核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之「列冊追蹤」及第 14 條第 1 項「審查指定」
10
旨:
公有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撥用
11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所稱「團體」,係指依法令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團體,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法人或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業等均含括在內
12
旨: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13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14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15、17-19 條執行程序討論」會議結論
15
旨:
古蹟指定具公益目的,非純粹授予建造物所有人利益,是以指定古蹟審議程序啟動,可區分依申請與由主管機關職權發動,而其後進行審議程序並無差別,且於審議程序進行後,縱原申請人撤回申請,原進行審議程序並不停止或失效,亦不生中斷程序進行之效果,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至程序終結
16
旨:
公告變更臺北縣縣定古蹟「新莊慈祐宮」古蹟涵蓋範圍
17
旨:
「淡水日商中野宅」座落日洋混合區,作為淡水洋樓區發展歷史見證之價值,且外觀為西洋式建築,內部則多屬和式,係『和洋混合式』,又位於烽火段前段,可供淡水地理、道路變遷之地標,故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18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基於「坪林尾橋」年代悠久及建築工法、結構、造型皆具特色,又與坪林鄉的歷史發展相關等理由,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19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基於「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十三公為乙末抗日先烈,墓園具墓制及民俗意義,有地方文化歷史價值等理由,指定其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20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公告臺北縣縣定古蹟「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更正古蹟名稱及古蹟本體
21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公告「淡水重建街 14 號街屋」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22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及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等規定辦理,公告臺北縣縣定古蹟「山佳車站」更正古蹟本體範圍
23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及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等規定辦理,公告臺北縣縣定古蹟「坪林尾橋」更正古蹟位置及指定理由
24
旨:
臺北縣淡水鎮重建街 16 號街屋位於山坡腰部,建築內部空間有三層落差的變化,具有當年山城街屋的格局;且為淡水醫療歷史的見證及重建街區聚落與清水街連結的重要指標位置建物。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公告「淡水重建街 16 號街屋」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25
旨:
因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乃見證日治時期泰山地區通往林口台地的交通建設發展歷史且其碑文具文獻、史料之學術價值,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公告「泰山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26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公告臺北縣縣定古蹟「淡水海關碼頭」古蹟本體範圍變更公告
27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公告臺北縣縣定古蹟「公圳引水石硿」古蹟涵蓋範圍變更公告
28
旨:
樹林後村圳改修碑及水汴頭,前者具有樹林區農業發展歷史的重要地位;後者為圳道重要設施,故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29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政府改制後原轄內 57 處「縣定古蹟」及 1 處「縣定遺址」更名公告為「市定古蹟」、「市定遺址」
30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市定古蹟「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變更古蹟指定
31
旨:
「于右任墓」墓園地理環境形式特殊,其型制採近代大型墓園規格,擁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規定,指定為新北市古蹟
32
旨:
「郭宗嘏墓」係當今古墓中非常稀有,且見證清中葉時代的形制,有特殊歷史之文化價值,因此,新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指定「郭宗嘏墓」為新北市古蹟
33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平溪南無大悲救苦觀世音菩薩碣」為本市市定古蹟
34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深坑黃氏興順居」為新北市市定古蹟之一
35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變更有關市定古蹟「臺陽礦業平溪招待所」之指定理由
36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之規定,公告變更市定古蹟「臺陽礦業公司平溪招待所」之指定理由
37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規定,公告修正新北市市定古蹟「臺陽礦業公司平溪招待所」之指定理由
38
旨:
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規定,公告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新店捷運站旁碧潭風景區內之i「碧潭吊橋」指定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39
旨:
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位於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 92 號之「板橋迪毅堂」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40
旨:
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規定,公告更正新北市市定古蹟「吳沙墓」之位置
41
旨:
新北市政府依照古蹟實際測量結果,公告更正新北市市定古蹟「吳沙墓」之位置
4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位於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之「桂永清墓園」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4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太平街之「樹林太平橋碑」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4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位於新北市三峽區秀川街 28 號之「三峽宰樞廟」為新北市指定古蹟
45
旨:
桃園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第 1 項公告自 103.12.25 起,原轄內 16 處「縣定古蹟」類別變更為「市定古蹟」
46
旨:
桃園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0 條第 1 項公告自 103.12.25 起,原「縣定遺址」大園尖山遺址類別變更為「市定遺址」
47
旨:
宜蘭縣政府公告更正「大福兵器試驗場觀測站群」歷史建築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48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3、4 條規定,公告臺南市安南區「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為直轄市定古蹟
49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嘉義縣縣定古蹟
50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嘉義縣縣定古蹟
51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等規定,修正特定嘉義市定古蹟之名稱及範圍
52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等規定,修正特定嘉義市定古蹟之名稱及範圍
53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等規定,修正特定嘉義市定古蹟之名稱及範圍
54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4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指定「高雄市大仁路原鹽埕町二丁目連棟街屋」為直轄市定古蹟
55
旨:
新北市政府依照文化資產保存以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規定,公告指定「金瓜石山事務所所長宿舍」為本新北市市定古蹟
5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市定古蹟「碧潭吊橋」之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
5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市定古蹟「碧潭吊橋」古蹟定著土地範圍
5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市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古蹟本體暨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5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指定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6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板橋浮洲劉氏古厝」指定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6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市定古蹟「滬尾湖南勇古墓」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6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更正市定古蹟「板橋浮洲劉氏古厝」之地址
6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所定著土地地號與面積
6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泰山李石樵故居」為市定古蹟
6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蘆洲保和宮」為市定古蹟
6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中和『太武山莊』」為市定古蹟
6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變更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古蹟本體面積
6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市定古蹟「新店獅仔頭山隘勇線」古蹟本體暨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變更理由
69
旨:
新北市政府補充公告市定古蹟「碧潭吊橋」定著土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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