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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傳字第 10630148871 號
要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原指定公告之 5 項原住民族「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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