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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若在參與審議之古蹟指定事件中,除法定之審議職權外,另受託提供非審議職權所屬之鑑定性意見而任鑑定人者,易形成對該審議事務之預斷性偏見,妨礙各委員彼此間經由溝通討論形成共識性專業決定之公平性,應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4 款等規定,迴避參與審議會之討論、表決;若應迴避而未予迴避者,不論扣除該應迴避委員之出席人數計算的同意可決比例如何,依該決議作成古蹟指定之處分,仍有違法瑕疵而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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