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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管理後續裁罰,應針對具體個案,衡酌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是否得有利益及其資力等因素,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就罰鍰金額為適切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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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於核准因應計畫後,倘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其使用即逕予使用,違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規定,得依主管機關權責與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予以行政指導,輔導限期補辦程序並於許可其使用後,方得進行後續營運事宜,又古蹟因應計畫本屬其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之一部,如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以進行後續修復或再利用者,主管機關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課予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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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法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之建造物,其所有權人不得自行遷移或拆除,而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提出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營建工程、開發行為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者,應依該法第 34 條第 2 項報請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歷史建築公告效力所及之範圍,涵括該歷史建築本體,以及其占地面積、所定著土地之面積及其土地地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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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調查事實必要所採取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之範圍,應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裁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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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開挖工程逕予代行處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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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農業部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辦理挖子尾等三處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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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農業部公告委任林業試驗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理淡水河紅樹林等十五處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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