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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 號
法律問題:
校園性騷擾事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成立,因情節輕微,並建議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4 項、第 2 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而不包括懲處建議。嗣學校檢附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發函通知行為人,且援引同法第 32 條規定,敘明不服學校處理結果,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則該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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