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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私立大學與所聘任教師間乃私法契約關係,私立大學所為之停聘通知,係單方中止雙方私法上聘任契約之意思表示,核屬私法契約之行為,並非行政處分;教育部對於該停聘行為之核准,具有使該停聘行為發生法律效力之作用,方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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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是否構成性侵害行為,雖不須受刑事判決之事實調查及判決結果所拘束,仍可依其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結果為不同之認定,然需以其調查報告已達客觀完整之程度為前提,若尚有事實證據調查不足情形,難謂其據以作成之認定為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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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學校或主管機關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的行為,具有確認性侵害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上效力,進而成為後續教師懲處、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不利益處分的基礎,屬確認性的行政處分。具懲處裁量權限的相關權責機關決定懲處方式時,應依據性平會認定的事實,斟酌應為如何之懲處,不得自行調查,為不同於性平會的事實認定。又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調查及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所作成的行政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原則上得對該行政決定的合法性為全面性的審查。如經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者,不利益即應歸由被告機關負擔。(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一)公立學校教師對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所進 行之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各該不利益行政處分因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而發生完全效力者,當事人之前已依法進行之行政救濟程 序即轉正為一般行政救濟程序,故不生單獨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 核准進行行政救濟問題;至當事人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之行政處分,但未利用法定特別程序救濟,而亦可俟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該行政處分後,始依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1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 33 條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或依法逕提訴願 後,再以學校為被告依法提起撤銷訴訟者,。(二)教師所為是否構成教師法第 14 條第 6 款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並未有其他法律詳細具體內容,核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且為高度 屬人性之評定;又依照教師法第 14 條第 2 項之規定可知,判斷 教師是否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由學校所屬教師組成之教師評審委 員依法定程序審認之,故學校依據依法組成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所為之裁量,亦擁有專業上判斷餘地;因此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 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 裁量行使之妥當性,如教師所為確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則乃依法定程序為不予續聘之原處分,即無 不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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