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學校或主管機關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的行為,具有確認性侵害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上效力,進而成為後續教師懲處、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不利益處分的基礎,屬確認性的行政處分。具懲處裁量權限的相關權責機關決定懲處方式時,應依據性平會認定的事實,斟酌應為如何之懲處,不得自行調查,為不同於性平會的事實認定。又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調查及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所作成的行政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原則上得對該行政決定的合法性為全面性的審查。如經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者,不利益即應歸由被告機關負擔。(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