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為時(107 年 6 月 27 日公布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序文所稱「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是指在教保服務機構服務的職員、工友、廚工、司機、護理人員及社工人員等服務人員,而不包括教保服務機構的負責人與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等教保服務人員及財團法人幼兒園的董事、監察人。主管機關自不得以幼兒園的負責人、園長並兼任教保服務人員,有非屬情節重大損害幼兒權益的行為為由,而依幼照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並認定 1 年至 4 年不得進用或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