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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學校校長之覆核及主管機關之核定,固得對考核會之初核或學校考核結果,行使同意或否決之權,但其同意權之行使係基於法令之規制,對於下屬單位尚未產生外部效力之決定,所進行之內部行政監督,是學校校長之覆核或主管機關之核定,尚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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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立學校與所屬教師間雖屬行政契約關係,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所屬(轄)教師辦理成績考核,直接發生教師得否晉級、給與多少考核獎金之法律效果,並非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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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由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可知,訴訟代理人資格之範圍為「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惟我國機關組織態樣眾多,並非所有機關均有專任之法制或相關人員,則是否為合法代理之規定,仍應以對訴訟事件內容之熟悉性及考量當事人之利益為判斷準據。就業務上而言,學校老師之成績考核,須經上級機關核定,上級機關有監督審查之權限,上級機關就因而衍生之訴訟事件內容,自當熟悉。學校如未配置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等相關人員,其上級機關辦理法制人員應得成為其訴訟代理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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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係就教師之整學年度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實際情形,於學年度終了時所為之綜合考核,自須經相當時日之共事、相處及觀察,始足為之。故教師年終考績考核事件,涉及高度屬人性之判斷,更有可能涉及教育專業領域知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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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時效進行之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時而言,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所謂法律上之障礙,乃有法律上明文規定所致之妨礙請求權行使之事由,在請求權本身及其透過法院訴訟程序加以實現均有障礙,且該障礙係客觀上存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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