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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對於碩士論文既係抄襲而來,自屬以詐欺方法使大學作成授予學位 之處分,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 ,因此對於違法取得之授予學位處分,並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二)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 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 其已發之學位證書。故行政機關撤銷授予碩士學位之處分並命繳回 學位證書,而竟逾期不繳回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公告註銷 並予作廢或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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