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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得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故學生辦理畢業離校程序,經註冊組人員以其未提出英檢證明成績,故拒絕發給上訴人畢業證書,該註冊組人員雖不願意以書面方式表明拒絕發給畢業證書,然其已以註冊組名義通知該學生,並表明否准之意,應認該否准處分已對外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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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所謂情事重大變更,係指行政契約締結後,影響行政契約之締結及內容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發生重大變更,又情事變更是否重大,需依個別契約之具體情況,各自判斷之,且為當事人於締結契約時所不能預料,亦非可歸責而言。(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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