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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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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大學為辦理招生,依大學法第 24 條規定組成之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乃依據大學法之直接授權,行使有關大學招生事項,於辦理相關大學招生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而大學招生聯會並得基於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就考試相關業務,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以契約委託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該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就受委託行使相關考試業務之特定事項,同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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