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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又私立學校針對社會需求所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所辦理之學分班推廣教育,乃為達成大學法第 31 條所定大學教育目標之行政目的,由其提供師資及設備規劃,使接受推廣教育者給付合理之負擔,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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