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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大學法第 12、24 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等規定參照,如大學招生及系所調整部分,試辦方案約定係免除試辦大學該等事項之「核定權」,似已牴觸上述相關規定,並非以行政契約方式即可排除法規限制,但如試辦方案內教育部仍保有「核定權」,則自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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