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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憲法第 7 條、第 159 條分別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又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亦即維護社會治安為警察之主要任務,對體能自有較高之要求。身高為體能要求重要項目,對將來可能擔任警察之女性要求身高 160 公分以上,衡諸現在國民之身體狀況,亦非不合理。是以系爭簡章設定女性考生身高 160 公分以上之入學條件,與被上訴人設校培養警察專門人才與研究高深警察學術之目的,具有實質關聯性,尚不得指其違反憲法第 7 條及第 159 條之平等原則規定。上訴意旨以「身高」之條件並「非」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系爭招生簡章關於身高限制,違反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且在無法律規定亦無法律授權之情況下,即以身高為條件作為入學之限制,顯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又此未予女性一般生與在職生之錄取資格為合理之差別對待,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差別待遇禁止原則,亦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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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撤銷違法核發學士後國民小學教師職前教育學分證明書及修畢國民小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原處分,對於申請人任教職之資格固有影響,然因高中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之培育事涉教師素質、教學品質、師資培育之法秩序,申請人之信賴利益並未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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