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5089人
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第 15 條
現行條文: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修正時間: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
          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