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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大學就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所訂定之外審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外審委員資料庫由院教評會建立或校教評會推薦,又院長或教務長得增列審查人選,並擇送外審委員,且該外審結果並有報由教評會審議之機制。故苟該外審委員之遴選,係透過校教評會依教師之送審專門著作,提出符合該專業之推薦名單,供大學教務長擇選外審委員;或教務長本身具有與教師送審專門著作之專業能力,依其專業足由教評會提出之推薦名單或由其增列審查人選予以擇選外審委員,應可認落實踐行由學者專家先行審查程序,尚難僅以該外審委員係由教務長一人擇定,而遽予認定該選任外審委員程序,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意旨及正當法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準此,關於公務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規定「當事人得申請」迴避。然本件大學教師升等外審程序中並無當事人申請迴避之情形,自無該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旨:
教育部辦理教師升等之複審,自應本於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意旨,基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為審查,評審過程中必要時亦應予以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辨明之機會。又教師資格審定區分為初審、複審之二階段程序設計,不在疊床架屋,更無教育部為大學上級機關之意旨,乃各有其制度上任務:初審程序著重在大學本身對其成員學術能力之專業評量,複審程序則立於大學自治監督者地位,審查大學決定是否恪遵專業評量之準則。是此二階段程序雖均有維護教師權益之功能,但亦各賦有於不同層次維護學術自由之目的,乃應各有為實現其目的而設計之正當程序,有分立之評審組織、決策過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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