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大學的申請升等門檻標準所定院教評會對不符合基本資格的升等案應直接否決等規定,雖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不同。但為促進大學自主及發展學校特色,教育部依教師法第 8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第 4 項授權所訂定的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規定,已明文授權大學可自行訂定送審著作的件數及專門著作的出版方式,以及比該辦法更嚴格的審查程序及基準,而排除同辦法第 21 條規定的適用。因此,依大學規定,要求行為人申請升等教授應符合大學升等要點所定的申請升等門檻標準,符合憲法第 11 條保障大學的學術自由、尊重大學自治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規定的意旨,並無因牴觸上位階法規範而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