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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立學校教師之薪給,並非基於公法上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敘定之薪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教師待遇條例訂有教師薪級表)予以核計,乃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屬於授益行政處分。原敘薪處分如有錯誤者,自得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請求受益人限期返還因授益處分所受領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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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設有管理員的大樓等集合式住宅,管理員為該大樓住戶接收郵件,核屬接收郵件人員。故由該大樓管理員代收者,其送達自屬合法,並於大樓管理員代收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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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訴願程序乃行政程序之一種,原處分機關為訴願程序之相對機關,並非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之「人民」,亦非同條第 2 項所定處分相對人之自治團體或公法人,同法第 18 條之「利害關係人」,亦不包括為訴願相對機關之原處分機關在內,原處分機關僅係訴願程序中之相對機關,而非人民。公立大學所為不通過教師升等之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因公立大學就此公權力行使事項,本受教育部之業務監督,在業務監督範圍內,具有上下之服從關係,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應服從其業務監督,自無從對外表示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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