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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教師法第 14-1、29、33 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在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詳載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以維護當事人救濟權益,並避免發生行政程序法所定延長救濟期間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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