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047096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0980213098 號
要
旨:
關於教育部積極研修教師法,針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依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法律效果之不同,分別訂定其適用要件,因此,教師如經解聘或不續聘復經撤銷確定,其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原服務學校應自原解聘或不續聘執行日期繼續聘任該師,亦應同時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辦理刪除通報資料等事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