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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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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教師法第 14 條所稱「精神病」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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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釋示學校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師是否有教師法規定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3
旨:
花蓮縣政府為辦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依規定,訂定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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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教育部積極研修教師法,針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依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法律效果之不同,分別訂定其適用要件,因此,教師如經解聘或不續聘復經撤銷確定,其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原服務學校應自原解聘或不續聘執行日期繼續聘任該師,亦應同時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辦理刪除通報資料等事宜
5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教師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關於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申復時點疑義
6
旨: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國民中小學校長若有應解聘或免職等行為者應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等實質程序規範,非以國民教育法第 9 條之 1 規定,避免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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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疑義說明
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前社教系系主任離職後,學校始查明其於在職期間同時應聘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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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教師因故解聘,其解聘之生效日及法律未授權法規命令訂定之事項,主管機關得否逕依職權發布行政規則補充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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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參照,該條「附條件同意」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在嗣後作成終局性行政處分前,其效力是否應遭廢止或自動被取代,該辦法未有規範,故其法律性質宜參酌該辦法及相關規定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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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所稱「行政行為」,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故必須行政機關所為行為係屬公權力行政範疇,方有行政程序法適用,又具體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應就各種事項分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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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教師曠職期間,得否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基金費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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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釋示學校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師是否有教師法規定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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