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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上訴人將原處分之正本送達人列被上訴人董事會及該董事會代表人陳○,並將被上訴人列為副本送達人,且該函內容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則該行政處分應已合法生效。原審法院認上開系爭函釋之行政處分,逕列被上訴人董事會,而非列被上訴人為受處分對象,違背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第 21 條行政程序當事人之規定,命上訴人依該院上開判決意旨,另為處分,於法有違。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20、21、96 條(94.12.28)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1、22、24、25、28 條 (89.07.28) 私立學校法 第 22 條(9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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