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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董事會之職權如左: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基金之管理。七、財務之監督。」、「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等長期擔任學校董事,即負有管理基金及監督財務之權責,景文高中財務狀況之重大違失並非一日形成,上訴人等已難辭平時疏於善盡監督及管理之職責,直至被上訴人要求改正,仍未依限改善,尤屬違背職務。至於董事會縱屬合議制,然管理基金及監督財務,並非重要事項之決議,按諸上開規定,僅須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議決而執行之。上訴人等七人已超過景文高中董事會董事之半數,行使監督管理之職權,並無困難。被上訴人要求限期改選董事及限期說明學校財務問題,皆係依法辦理,尚無矛盾,尤非強人所難。且被上訴人解除上訴人等董事職務之前,上訴人等始終未就重大違規情事提出說明,其未依限整頓改善之情事,至為明確。上訴人所舉回覆被上訴人之各該函件,均難據為上訴人卸免職責之認定。原審對各該證據資料摒棄不採,並於理由項下載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等語,亦難謂為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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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上訴人將原處分之正本送達人列被上訴人董事會及該董事會代表人陳○,並將被上訴人列為副本送達人,且該函內容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則該行政處分應已合法生效。原審法院認上開系爭函釋之行政處分,逕列被上訴人董事會,而非列被上訴人為受處分對象,違背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第 21 條行政程序當事人之規定,命上訴人依該院上開判決意旨,另為處分,於法有違。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20、21、96 條(94.12.28)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1、22、24、25、28 條 (89.07.28) 私立學校法 第 22 條(9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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