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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4 條係規定,依本條例退休者,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亦即其係基於鼓勵久任及本於學校教職員退休給與制度之整體性及衡平性等項考量,將相關年資分離計算,自屬立法政策之選擇,而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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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相對人自私立女中離職時之底薪僅為 290 薪額,嗣轉至公立學校任職時之敘薪處分提敘至 475 薪額,兩者相距甚大,相對人實不難察覺,是其顯未完全陳述真實狀況,縱其不知亦屬重大過失,是其信賴利益乃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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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決定基準時點與行政訴訟判斷基準時點,乃分屬不同概念,以課予義務訴訟而言,其違法判斷基準時點,依目前學理及實務通說,原則上應以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為準,即行政法院須於判決中宣示行政機關是否有為某一行政處分之義務,而此項宣示並非針對當事人之申請於行政機關當初審查時是否應予核准,而係針對於法院判決時當事人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問題,自應綜合考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以為判斷。是以,言詞辯論終結時,若本件所提起之訴訟無解於其申請事項之本案爭執,即依其所訴事實,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即屬無訴之利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行政法院自得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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