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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無效或得撤銷之救濟途徑不同,惟其區辨非人民所易知,如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之後欲重行救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恐已遲誤提起訴願期間而不可得,故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時,以維其權益。可見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先審查本件有無應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如有此情形,法律既已明定應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受理,即不作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處理。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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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就上訴人是否私立學校法第 18 條規定之情事,主管機關本應不准予核備,惟違法予以核備,主管機關應否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依職權予以撤銷,依前述之說明,被上訴人得依裁量決定之,然非屬本件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若不撤銷此次董事核備之處分逕以核備,於法尚屬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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