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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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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董事會之職權如左: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基金之管理。七、財務之監督。」、「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等長期擔任學校董事,即負有管理基金及監督財務之權責,景文高中財務狀況之重大違失並非一日形成,上訴人等已難辭平時疏於善盡監督及管理之職責,直至被上訴人要求改正,仍未依限改善,尤屬違背職務。至於董事會縱屬合議制,然管理基金及監督財務,並非重要事項之決議,按諸上開規定,僅須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議決而執行之。上訴人等七人已超過景文高中董事會董事之半數,行使監督管理之職權,並無困難。被上訴人要求限期改選董事及限期說明學校財務問題,皆係依法辦理,尚無矛盾,尤非強人所難。且被上訴人解除上訴人等董事職務之前,上訴人等始終未就重大違規情事提出說明,其未依限整頓改善之情事,至為明確。上訴人所舉回覆被上訴人之各該函件,均難據為上訴人卸免職責之認定。原審對各該證據資料摒棄不採,並於理由項下載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等語,亦難謂為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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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私立學校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如構成董事會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董事會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之一情形,而其情勢急迫或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時,被上訴人即得依法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本件肇因於董事長挪用校產,學校董事會確有怠行職權並造成校務運作陷入困難之缺失,被上訴人於限期要求改善後,上訴人等仍未處理,被上訴人依前述規定將上訴人等停職接管,自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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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就上訴人是否私立學校法第 18 條規定之情事,主管機關本應不准予核備,惟違法予以核備,主管機關應否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依職權予以撤銷,依前述之說明,被上訴人得依裁量決定之,然非屬本件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若不撤銷此次董事核備之處分逕以核備,於法尚屬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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