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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必須符合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定免徵要件,且以該等要件持續履行為必要,方符立法者授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稅捐優惠立法本旨。稅捐機關依上開規定作成免徵土地增值稅處分,其性質屬授益處分,為確保該授益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自得於作成免徵土地增值稅處分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以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定免徵要件為內容而加附款,惟此加附款之法律行為應以意思表示向處分相對人為之。又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定免徵要件,其中第 2 款要求受贈人章程須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依其立法意旨,當係為防免受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之受贈土地,於受贈人解散清算後移轉私人而不再供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使用,致與原給與免徵優惠之目的有違。該款文字用語雖未配合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之修正而為修正,然若受贈人解散時,依其章程關於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受贈土地仍歸屬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並繼續供社會福利、教育使用,因與原給與受贈土地免徵優惠之目的無違,即難謂與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要件不符。 參考法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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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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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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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至 3 項為行政法院職權調查義務及闡明義務之規定,同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3 款並規定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起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所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即為訴訟標的,所主張該當據以請求法律關係之事實即為原因事實,若其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行政法院應有義務闡明令其敘明或補充之。若當事人無法明確指出據以請求之法律依據,行政法院應依上訴人所提出之事實判斷何者為原因事實,並以此為適用法律之基礎,依職權適用法律,並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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