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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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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交回饋金。又申請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向主管機關申准山坡地從事開發建築用地等行為,屬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自屬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依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係基於其自己之水土保持義務,又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自係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且因其並非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尚不得援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8 條第 3 款之規定主張免繳交回饋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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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依法實施教育之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等權限範圍內,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此等事項時,具有與行政機關相當之地位,其所為錄取特定學生進入該校之決定,使該名學生得進入該校註冊取得該私立高中學籍,乃屬行政處分。
4
裁判字號:
旨:
桃園縣政府依據該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委託私人「興辦」且「經營」之國小,係屬公立學校,而非私立學校。
5
裁判字號:
旨:
受處分人主張,基於公平原則,私人興學應比照公立學校而免繳土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然回饋金之性質係屬特別公課,針對特定關係之人民課徵,而公立學校係屬國家行政組織,對之為特別公課即失卻其意涵。又參照森林法第 48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可知,回饋金係為保育山坡地之森林資源,行政機關依據對森林開發行為的高低訂定課徵標準,自為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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