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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縣市政府教育局就公立國小每週學習總節數統一規範所為通函之性質雖為行政處分,惟受處分人乃各國小,至於各校教師兼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則尚難謂因該行政處分之作成而受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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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揆諸前揭「九年一貫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陸、實施要點第三點(一)固規定國民小學各校所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得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惟此規定非謂課程發展委員會得以決定各年級「學習總節數」,則課程發展委員會得否決定各年級「學習總節數」,並就被告統一高雄市國民小學高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一事表示不服,非無疑義。再者,依「九年一貫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陸、實施要點第三點(一)之規定,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之主體,係指課程發展委員會,亦非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委員個人。準此,原告僅為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委員,對於被告統一高雄市國民小學自 96 年度學年度起高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之函文,僅具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人,仍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是本件原告尚無任何法律上利益或權利遭受系爭行政處分侵害之情事,故其非受處分人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從而,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即無違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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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因一般給付之訴,相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是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因此,如其他訴訟類型得提供人民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否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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