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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公立高中校長對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之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具有覆核權,屬公權力之行使,而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8 條有關迴避之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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