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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系爭土地未依規定完成用地規劃變更,既屬系爭建造執照違法應予撤銷之事由,依行政處分之跨程序拘束力,主管機關尚未依法撤銷該建造執照前,不得以系爭土地未完成用地規劃變更為由,拒絕發給系爭建物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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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除應審查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外,尚有審查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之職責。因此,不得主張新建工程業經主管機關勘驗符合建造執照圖說准予備查,且已載出具公寓大廈管理基金繳款證明及警民聯防系統安裝證明,即應核發系爭使用執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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