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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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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關於各工程單位開工、竣工時,專任工程人員應依建築師、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以及營造業法第 42 條之規定辦理報告文件,並加蓋「新北市政府營造業工程記載核驗章」
2
旨:
營造業應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換領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並換發新承攬工程手冊乙案
3
旨:
關於營造業法及其同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申請辦理自行停業解釋函文
4
旨:
關於營造業法施行前之營造業依相關規定辦理換證者,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其資本額皆應符合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解釋函文
5
旨:
有關未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換領登記證書之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其已承攬而未完成施作之工程,請依會議結論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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