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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各工程單位開工、竣工時,專任工程人員應依建築師、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以及營造業法第 42 條之規定辦理報告文件,並加蓋「新北市政府營造業工程記載核驗章」
2
旨:
營造業應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換領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並換發新承攬工程手冊乙案
3
旨:
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時,請特別予以注意,避免營造業其淨值不足或已超過當年度承攬總額仍繼續承攬工程,造成資金周轉不靈、惡性倒閉,影響公共工程進度與品質,進而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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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修正之「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自 99.07.01 起正式施行,舊版契約書範本亦自是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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