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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營造業法第 25 條所稱「自行施工」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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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綜合營造業綜理整體性之營繕工作時,如係其自行履行原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係屬營造業法第 25 條規定之自行施工,其以租賃設備機具代替自有者亦符合自行施工定義。至於綜合營造業者僱用人力施作時,如該業者與施作人間成立僱傭關係,可認定其為自行施工;若屬承攬關係,受轉交者若為營造業且非屬轉包行為者,亦可認定為自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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