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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第一則有關營造業停業期間複查換證部份,依據營造業法第 20、21 條規定,營造業停業應辦理註記,而申請複查部份,得於營造業申請復業時一併辦理 第二則有關違反建築師法第 26 條規定之建築師,應依同法第 46 條第 5 款規定,違反第 4 條或第 26 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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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自行申請離職註銷之處理方式,經內政部營建署於 93 年 9 月 29 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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