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23628人
1
裁判字號:
旨: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在該條項各款規定用途下所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又依據同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而參照公司法第 17 條第 1 項、營造業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等規定,營造業係屬須經政府許可,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之產業。本件受處分人申請稅額抵減時尚未取得營造業許可,觀諸上開意旨,行政機關否准其申請即無違誤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